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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