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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