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