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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