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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