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