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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