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