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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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