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