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