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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