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