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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