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二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 ,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