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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