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九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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