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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