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第十七条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