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第十六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