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五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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