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