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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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