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