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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