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