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