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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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