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