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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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