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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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