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