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