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