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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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