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