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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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