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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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