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