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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