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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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