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