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