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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