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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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