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