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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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