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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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