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