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