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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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