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