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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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