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