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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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