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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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