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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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