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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