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未颁发之前,适用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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