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执 行

第五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予以公告取缔; (二)责令停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 (三)其他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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