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执 行
第五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予以公告取缔; (二)责令停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 (三)其他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执 行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予以公告取缔; (二)责令停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 (三)其他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