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执 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前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符合要求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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