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执 行

第五十四条

没收的出版物需要销毁的,纸质出版物应当化浆,其他出版物应当以适宜的方式销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销毁事宜,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防止应当销毁的出版物流失。 没收的出版物不需要销毁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报请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处理的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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