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执 行

第五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有关范围内予以通报或者在报纸、期刊等媒介上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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