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章 执 行第五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有关范围内予以通报或者在报纸、期刊等媒介上公布。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