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决 定

第五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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