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决 定
第五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为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决 定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