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