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听 证第四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证据,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加以复核,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