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听 证

第四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证据,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加以复核,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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